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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出台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记者 付黎明 通讯员 刘长健发布时间:2015-11-10 09:51:43
导语: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简称《规范》)。新《规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规范》同时废止。  据悉,新《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包括施工准备期监理、施工期监理、机电设备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管理等内容,在原有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安全和环保、设备采购和监造等方面监理的内容,细化了过程控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增强了《规范》的适...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简称《规范》)。新《规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规范》同时废止。

  据悉,新《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包括施工准备期监理、施工期监理、机电设备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管理等内容,在原有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安全和环保、设备采购和监造等方面监理的内容,细化了过程控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增强了《规范》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同时与《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进行了更好呼应,突出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行业特点,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监理行为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

  据《规范》编写组组长童旭东介绍,新《规范》对原有内容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技术内容更全面、系统,规定更具体,实用性更强,其中有7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关注。

  在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方面,《规范》对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核、报送、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当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相应调整后重新报审。

  在监理人员任职条件要求方面,《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分别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任职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具备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以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规范》还明确了旁站范围,意在使监理职责回归本位。“旁站是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社会上有盲目要求监理扩大旁站范围,混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使得监理有沦为监工或施工单位施工员的趋势。”童旭东说。对此,《规范》规定完工后无法或难以进行检验并确认其质量的工序或部位施工,项目监理人员应进行全过程旁站。

  “此外,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是《规范》的新增内容,在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监理日志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要求,同样需要关注。”童旭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