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湖南、西藏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多名责任人分别被追究刑责或党纪、政纪处分
近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公布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和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两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涉嫌犯罪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针对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认定,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追尾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客车,致使轻型货车所运载乙醇泄漏燃烧,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而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违法运输和充装乙醇,湖南省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得力,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戴飞鸿,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祖荣等34人采取司法措施。对长沙市、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单位7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针对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认定,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整治汽车租赁非法营运行为不力,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志远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延杰,圣地公司副总经理及实际负责人杨健康等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拉萨市、拉萨市交通运输局、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相关单位15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