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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学车倡导“先学后付” 强化对学驾人的权益保障

来源:东方网 作者:陆燕婷 选稿:吴春伟 发布时间:2017-10-31 17:57:09
导语: 据《劳动报》报道,昨天,上海市工商局新修订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市工商局指出,新版示范合同倡导“先学后付、计时收费”等新型培训模式,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保护学驾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可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查询下载。市工商局指出,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首先倡导了“先学后付”培训服...

 据《劳动报》报道,昨天,上海市工商局新修订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市工商局指出,新版示范合同倡导“先学后付、计时收费”等新型培训模式,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保护学驾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可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查询下载。市工商局指出,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首先倡导了“先学后付”培训服务模式,科学设置培训费用支付方式,强化对学驾人的权益保障。据介绍,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培训服务方式供学驾人选择。“先学后付”方式便于学驾人结合自身实际,预约不同的学驾时段,同时学驾人在完成当次实际操作培训后才向培训机构支付相应费用。此外,合同明确了学驾人先行支付“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接受相关培训,通过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再支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上述修订内容有利于加强对学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合同解除产生的退费纠纷,有利于促进培训机构提高自身培训质量。

  同时,完善培训服务的主要内容,细化双方权利义务,提高驾驶培训服务透明度,也成为本次修改的重点。合同明确培训机构应如实记录乙方培训学时,建立培训档案,提供培训数据查询渠道。教练员应随车指导学习驾驶,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事故的,培训机构应承担责任。明确学驾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适合接受培训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学驾人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此外,合同还细化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并明确对于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学驾人未接受的培训学时,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学驾人应及时至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撤回机动车驾驶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