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博雅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 > 新闻 >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委会正式成立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作者:记者 孙英利发布时间:2015-06-18 14:07:36
导语:中国交通新闻网讯6月1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步入新的阶段,我国遭受船舶油污事故的受害者的赔偿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基金管委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组成。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任基金管委会主任。基金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国交通新闻网讯 6月1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步入新的阶段,我国遭受船舶油污事故的受害者的赔偿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基金管委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组成。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任基金管委会主任。基金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理赔事务中心设在上海虹口区。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石油运量不断增加,油轮尺度日益大型化,船舶发生水上溢油事故的风险度越来越高。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害往往是巨大的。由于法律规定,船东的赔偿均为有限责任,所以船舶油污损害的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充分赔偿,对于生态修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大不利影响。为保护航运业正常发展,确保船舶油污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我国确立了由船东和石油货主共同分担责任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并于2012年颁布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对全国船舶油污事故的摸底统计,目前大约有14起油污事故可能需要动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进行赔偿或补偿,涉及金额1.6556亿元。

据了解,我国在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开始着手研究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199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按照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2010年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