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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将退票费定价权交给铁路总公司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万学忠 万静 发布时间:2015-05-20 13:33:41
导语:国家发改委正在对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一个显著的变化是,火车退票费收费标准淡出了定价目录,不再由政府定价。  虽说是征求意见稿,但已经是定局。因为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25条进行了修改,将退票费的定价权交给了铁路运输企业。这一修改已于2015年4月24日生效。  中国铁路总公司每次提高退票费收费标准,都会引来舆论质疑。最近一次,是去年北京律师董正伟状告国家铁路局,要求被告公布...

国家发改委正在对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一个显著的变化是,火车退票费收费标准淡出了定价目录,不再由政府定价。

  虽说是征求意见稿,但已经是定局。因为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25条进行了修改,将退票费的定价权交给了铁路运输企业。这一修改已于2015年4月24日生效。

  中国铁路总公司每次提高退票费收费标准,都会引来舆论质疑。最近一次,是去年北京律师董正伟状告国家铁路局,要求被告公布火车票退票成本信息。这一民告官案件进入二审后,目前处于北京高院“中止审理”状态。

  铁路法的修改,无疑让国家铁路局松了口气。没了审批权,也就少了当被告的机会。但以董正伟律师为代表的消费者没有松气:“如果中国铁路总公司任性涨价怎么办?”

  “那只有靠反垄断执法了!”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认为,某些价格管控放开后,在竞争不充分的领域,容易出现加剧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更需要价格执法和反垄断执法的严格监管。目前在铁路交通领域,形成了中国铁路总公司“一家独秀”的市场格局。如果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就违背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有权进行查处的。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将退票费定价权交给铁路运输企业,是在自然垄断领域某些已经具有竞争性的环节放开定价权。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工作应该紧紧跟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