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交通运输部同时印发《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两个通知,港口劳务性收费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均由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其中,劳务性收费主要涉及集装箱、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及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方面;船舶供应服务收费主要涉及船舶垃圾处理、供水(包括供水、供油、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受处理)等。
通知要求,简化港口收费项目,将各类劳务性收费由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之外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根据通知,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将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通知还对实际作业中差异化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不同类别集装箱的港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港口经营人、船舶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至少在执行前一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不得采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中国港口协会要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价格自律规范,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港口经营人、船舶供应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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