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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文7月1日起: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工期!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06-05 16:52:50
导语: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5、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

       理李克强签署国院令,公布《政府投条例》,自201971日起施行。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垫资

   2、政府投资项当按照国家有关定合理确定并行建工期,任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3目建成后,当按照国家有关行竣工收,并在竣工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投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概算。

   5、政府投资资当投向市不能有效配置源的社会公益服、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重大科技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域的目,以非经营主。

   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了充分发挥政府投作用,提高政府投效益,范政府投,激社会投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算安排的行固定资产,包括新建、建、改建、技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当投向市不能有效配置源的社会公益服、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重大科技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域的目,以非经营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带动作用,鼓励社会金投向前款定的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定期整机制,不断化政府投方向和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范管理、注重效、公开透明的原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展水平和政收支状况相适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束。政府及其有关部不得违规举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目安排,以直接投方式主;确需支持的经营目,主要采取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当符合推中央与地方政事和支出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待各主体,不得置歧性条件。

   国家通建立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院投主管部依照本条例和国院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院其他有关部依照本条例和国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的政府投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主管部和其他有关部依照本条例和本人民政府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的政府投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决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划、中期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政收支状况,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目,范使用各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方式、本金注入方式投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管理限和定的程序,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当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负责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目外,投主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资项目在线审管平台(以下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批手

   投主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有关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批的理流程、限等,并为项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投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划、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政府投资项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目建议书提出的目建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告分析的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金等主要建条件的落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准和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和国家有关审查的其他事

   投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面通知位并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机构估、公众参与、评议风险评估的基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核定的投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告提出的投估算10%的,当向投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可以要求位重新送可行性研究告。

   第十三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化需要批的文件和批程序:

   (一)相关划中已明确的目;

   (二)部分建、改建目;

   (三)建内容一、投资规小、技方案简单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公共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事件需要急建目。

   前款第三所列目的具体范,由国院投主管部会同国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政府投年度

   第十五条国院投主管部门对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年度划,国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负责安排的本行、本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年度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按照本人民政府的定,制政府投年度划。

   第十六条政府投年度当明确目名称、建内容及模、建工期、、年度投资额金来源等事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年度划的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方式、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告已批准或者投概算已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息等方式的,已按照国家有关理手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政府投年度当和本级预算相接。

   第十九条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和国管理的有关定,及、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付。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条件;不符合定的建条件的,不得开工建

   国批开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理开工批手后方可开工建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当按照投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批准的建地点、建设规模和建内容施;拟变更建地点或者拟对设规模、建内容等作更的,当按照定的程序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当按照国家有关定确保落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垫资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整、价格上、地条件生重大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概算的,当提出整方案及金来源,按照定的程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或者投概算核定部核定;涉及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算的法律、行政法和国家有关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当按照国家有关定合理确定并行建工期,任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当按照国家有关行竣工收,并在竣工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余的金,当按照国家有关回国

   第二十六条投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机构选项行后价。后当根据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批和行全面价并提出明确意

   第五章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投主管部和依法政府投资项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施情况的检查

   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投主管部和依法政府投资项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当按照国家有关定加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批和程中的有关文件、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政府投年度划、政府投资项批和施以及检查的信息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管理、建工程量管理、安全生管理等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和国家有关行。

   第六章法律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令改正,对负任的领导和直接任人依法分:

   (一)超越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定核定或者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概算;

   (四)不符合定的目安排投资补助、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守、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算的法律、行政法和国家有关定追究法律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违规举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定及、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付;

   (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停、停止金或者收回已付的金,停或者停止建对负任的领导和直接任人依法分:

   (一)未批准或者不符合定的建条件开工建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取政府投资项批或者投资补助、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地点或者设规模、建内容等作更;

   (四)擅自增加投概算;

   (五)要求施工政府投资项垫资

   (六)无正当理由不施或者不按照建工期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位未按照定将政府投资项批和程中的有关文件、料存档备查,或者移、匿、改、目有关文件、料的,令改正,对负任的领导和直接任人依法分。

   第三十六条反本条例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的管理法,由国院国防科技工管理部根据本条例定的原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中央事委会的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