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据悉,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兰州市日前出台《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效期五年,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与相关单位、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建立及其他有关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轻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重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责任,如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牵头组织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央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牵头组织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督导与监管。区建设局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督导与监管。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管工作,重点监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条件备案工作;抽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参与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央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对轨道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此外,《办法》还对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责任予以明确。
《办法》还明确了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安全责任。《办法》规定,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市轨道公司)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负总责。市轨道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市轨道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履约管理。市轨道公司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施工安全为原则科学确定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单位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市轨道公司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安全的,市轨道公司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接到安监部门或建设部门签发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时,市轨道公司应当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完成需要复工的,由市轨道公司书面向签发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办法》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旁站监理。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市轨道公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报告。
《办法》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暂停或取消其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他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