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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将修订:或加入高铁内容 晚点赔偿受关注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张智发布时间:2015-11-23 13:04:27
导语: 高速发展的高铁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法。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铁路局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铁路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铁路法》修订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正在抓紧完善修订草案。  “按照目前框架,修订方案大部分是修改已有的不清晰不完善的条款,新增条款大多围绕着高铁来进行,不过框架不等同于草案,草案的形成还需要智库提出...

 高速发展的高铁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法。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铁路局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铁路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铁路法》修订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正在抓紧完善修订草案。

  “按照目前框架,修订方案大部分是修改已有的不清晰不完善的条款,新增条款大多围绕着高铁来进行,不过框架不等同于草案,草案的形成还需要智库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一位参与研究的业内人士对记者称。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要求,《铁路法》修订草案或将在年内出台。

  服务高铁

  “现行《铁路法》中,对高铁只字未提,这是不符合发展趋势的。”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目前现用的《铁路法》为1990年正式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不过,第二次修正仅仅在铁路政企分开后,将铁路运价调整的权限作出修改,由原铁道部移交给铁路运输企业。

  “超时服役”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需要。从2009年第一次修订《铁路法》至今,我国高速铁路发展突飞猛进,营业里程将达1.8万公里,中国高铁走向世界,尤其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高铁“走出去”战略已有了实质性进展,已与印尼、泰国、英国、美国等国在铁路方面开展正式合作。

  在国家大力推动高铁走出去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却始终没有同步进展。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党委书记赵佃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我们虽然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但始终像第一次做一样,不敢有丝毫麻痹和懈怠。”

  赵佃龙此前一桩让人印象深刻的买卖是被誉为“开启了中国高铁‘出海’新时代”但最后惨淡收场的墨西哥高铁项目。中铁建派出了400人的标书制作团队,从2013年9月就开始跟踪这个项目。为了达到墨西哥方面的要求,中国铁建迅速调配了集团内的设计院、工程局等所有资源,并与中国南车等联合体伙伴密切沟通,仅标书就装了8个箱子,重2.1吨。

  针对高铁“走出去”战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赵佃龙认为,这是铁路“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由于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以及铁路企业对境外法律制度的不了解,铁路企业推进境外铁路合作时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高铁“走出去”战略的成果。同时也对海外铁路工程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及救济敲响了警钟。因此,及时完善我国《铁路法》,研究外国铁路及投资法律制度,已成为保障我国高铁“走出去”战略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修正,业内人士认为,高铁相关内容,尤其是高铁出海的法律保障应该尽快完善。

  查缺补漏

  不过,《铁路法》修改仍面临很多难题。

  “《铁路法》规定铁路三级管理体制,属于企业性质的是铁路局、铁路分局。早在2005年,铁路分局就全部撤销。2013年铁道部撤销,成立企业性质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同时在交通部下设国家铁路局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但从前属于铁道部管辖的18个铁路局,到现在仍然叫做铁路局。严格来说,这些企业性质的铁路局,依旧是政企不分的。”一位在上世纪80年代晚期参与制定《铁路法》的老人告诉记者。

  如何理顺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关系,18个铁路局何去何从,这是一个难题。

  一直关注铁路的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铁路客票的性质、铁路客票的退补票、铁路信息公开等问题,在修订方案中应该有所体现。

  而对于铁路晚点的赔偿,在现行《铁路法》及相关法规中,没有应予赔偿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不予赔偿的规定。很多市民质问:怎么就能依此证明“不应赔偿”,而不是“应该赔偿”呢?

  另外,《铁路法》的用语不够规范,政治术语与法律术语不清。如《铁路法》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问题,“人民”非法律术语;路风、服务质量、列车正点等问题属于铁路内部管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需要规范和明确。

  在安全方面,铁路内部人士则认为存在更多修改空间。《铁路法》在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20多年过去了,由于受到铁路自身发展限制及人民群众固有的思维定势之共同影响,擅自进入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的危险行为并不少见,并因此造成不少重大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铁路安全不光是铁路系统内部的事情,更是关系铁路沿线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在《铁路法》中增设“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可以促进铁路企业运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武汉铁路局局长汪亚平认为,运输安全的相关内容存在模糊和欠缺,《铁路法》中增设“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和铁路运输企业处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法律的困惑。

  为此,国家铁路局成立了《铁路法》修订领导小组,重点围绕《铁路法》修订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邀请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国家发改委管理体制与经济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等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着重对铁路行业基本定位、铁路发展基本政策、铁路投融资和建设管理体制、铁路分类和相应的政府管理及监管体制、运输企业法律地位等7个重大课题深入研究论证。

  9月28日至29日,国家铁路局在京召开《铁路法》修订课题研究成果交流会,组织参与课题研究的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等7家单位的专家和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就《铁路法》修订所涉及的重大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交流讨论,并对《铁路法》修订的基本框架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