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海员体面工作保驾护航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要点解析
为履行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履约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政府的履约机制步入了正规渠道。针对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办法》规定哪些部门负责实施检查?如何实施检查?本文为您一一解答。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已明确。
适用的工作为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相关活动;适用船舶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但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职责分工
履约主管两部委。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
检查实施两单位。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海事机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职责法定有分工。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海事机构负责船东、船员服务机构等单位履行海事劳工公约中设计攒波及船员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船员健康证明、船员资格、船舶配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视频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级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等内容。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履行海事劳工公约中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最低年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工作协作有制度。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建立定期情况通报、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必要时,可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履约主体为船东。
《海事劳工公约》落实主体在船东,《办法》强调了船东应遵守我国劳动保障和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体面工作。船东还应当建立海事劳工保障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船舶、船员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规定的海事劳工条件标准,并持续改进。
检查类型
定期检查有规定。
每三年开展一次,对船舶是否满足海事劳工条件标准进行全面检查;
附加检查必要时。
当船上船员起居舱室作了实质性改动,或船员投诉,且提供证据表明该船舶海事劳工条件存在问题,或检查机构认为应当检查的,船舶应当接受海事劳工条件附加检查;
临时检查为过渡。
在三种情况下,一是刚交付的新船,二是船舶国籍变更,三是船东新承担了某一艘船舶的经营责任。
海事劳工证书
劳工证书必持有。
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是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条件标准的证明文件。5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并应当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且不能展期,不必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符合声明两部分。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国家声明部分和公司声明部分。其中国家声明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该声明包括了我国涉及海事劳工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有关海事劳工条件标准的清单;对某一具体船舶的要求;相关实质等效的措施;以及主管机关同意免除的条款等。公司声明部分则由船东负责编制,明确船东为确保船舶持续符合海事劳工条件标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不断改进的安排。
证书签发
证书签发有条件。
通过海事劳工条件定期检查的船舶,需要主观机关签发海事劳工证书的,船东可向其公司注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海事劳工证书信息表(如适用);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适用);船员劳动用工制度;船员名单和船员用工方式及具体构成;船员劳动合同、船员派遣协议、船员工资支付明细、船员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及明细、船员工时制度及考勤制度、船员健康证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公司声明部分及相关材料、船东将船舶委托管理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统一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
通过临时检查,需要签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的,船东可以向其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临时海事劳工证书信息表;船员舱室设备符合证明复印件(如适用);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所需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船东将船舶委托管理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统一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
签发时限40天。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海事劳工条件定期检查的船舶,于接收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签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公司声明部分,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临时检查,于接收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签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作者:于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