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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投资人优先获稳定合理回报

来源:中国交通报 闻欣 发布时间:2014-07-14 14:53:38
导语: 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积极吸引社会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基金公司)。社会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
  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
  《办法》明确,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
  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记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资金来源包括铁路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方式或设立子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等方式设立。基金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债券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弥补因日常运营产生的流动性缺口。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5年至20年,主要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资本金,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具体回报水平协商确定
  《办法》规定,铁路发展基金以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为主,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为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铁路总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获得稳定合理回报,具体回报水平按照募集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确定。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足。
  中国铁路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报告。三部委对铁路发展基金资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