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中央预拨补助资金及绩效目标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中央预拨补助资金及绩效目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中央预拨补助资金申请
请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填报《2017年海船提前报废更新中央预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2017年中央预拨补助资金时,应扣减截至2016年底结余的中央预拨补助资金。申请人和管理部门除提交纸质材料外,还应登录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http://cbzjbt.myships.com)填报补助资金申请信息。
二、关于内河船型标准化中央预拨补助资金申请
请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填报《2017年内河船型标准化中央预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2017年中央预拨补助资金时,应扣减截至2016年底结余的中央预拨补助资金。
三、关于绩效考核
2017年财政部将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请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绩效目标有关指标值应与附件1和附件2有关数值保持一致。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预拨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的申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在测算2017年中央预拨补助资金需求时,应要求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2016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2017年预期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对此前已核准(特别是2015年底前已核准的)但还未实际拆解、改造和新建的船舶要逐艘核实,要将企业已放弃拆解、改造和新建船舶的无效需求予以剔除。对新申请核准的船舶要从严把关,对企业确认可按期开工的方可核准,并在签订船舶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协议书时明确具体开工时间。对经核准后又放弃的企业,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两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机制,明确任务责任,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完成2017年中央预拨补助资金的执行和绩效目标,防止产生新的资金结余。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要根据各省市此次申报的具体目标,与相关省市港航管理部门签订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责任书,加强对各省(区、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三)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7年1月12日前将附件1报部水运局,将附件2和附件3分别按所在水系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于2017年1月12日前将附件2报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于2017年1月18日前报部水运局。
联系电话:010-65292744,传真:010-6529267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