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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交管局长宋建国终审判无期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6-02-24 11:50:56
导语: 近日,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终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指控,宋建国受贿2390余万元,其中最高的一笔受贿金额是介绍他人购买黄永玉画作后收受贿赂1530万元。在接受审理过程中,宋建国始终对该项指控不予认可,并认为自己介绍买画的行为属于违纪而非受贿。  被控10年受贿2390余万  61岁的宋建国大学文化,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4年4月间,宋建国利用...

 近日,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终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指控,宋建国受贿2390余万元,其中最高的一笔受贿金额是介绍他人购买黄永玉画作后收受贿赂1530万元。在接受审理过程中,宋建国始终对该项指控不予认可,并认为自己介绍买画的行为属于违纪而非受贿。

  被控10年受贿2390余万

  61岁的宋建国大学文化,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4年4月间,宋建国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交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文贵等人在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0.688万元。

  其中,通过介绍请托人到画廊买画的方式收受贿赂1530万元。

  一审获刑无期提出上诉

  在一审过程中,宋建国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他没有索贿情节,检方对于部分赃物,比如手表的鉴定价格过高,同时,指控中最高的一笔1530万元的受贿中,实际该画作的价格并未高出市场价,宋建国利用介绍请托人买画的行为属于违纪,不应定为受贿。

  对于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查认为,有专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范对涉案手表进行鉴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并无不当;而根据在案证据,宋建国主动向行贿人提出钱款要求,应该认定为索贿;对于宋建国关于介绍他人买画不构成受贿的意见,法院认为,涉案画作并非普通商品,每幅画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具备普通商品的市场价,该画作价格昂贵,成交后利润巨大,在指控中,前往孙士平处购买画作的相关人员是宋建国介绍推荐,并在买画之前对宋建国有所请托。证人融德画廊经理孙士平证言可以证实,他和宋建国达成默契,只要宋“介绍”的买家,利润两人平分,至案发前,宋建国获得的收入高达1530万元。此行为本质属于权钱交易。法院对宋建国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宋建国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相关事项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信任,且部分受贿事实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虽然宋建国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2015年11月6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建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宋建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坚持认为自己介绍买画的行为不构成受贿,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宋建国的辩护律师二审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资产评估报告书,试图证明涉案画作是黄永玉的作品,具有客观和具体的市场价格。

  法院二审认为,虽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但仅能证明黄永玉画作具有市场价格,并不影响对宋建国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院认为,宋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宋建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此前宋建国之子宋喆因为受贿被判有期徒刑20年,之后亦提出上诉,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