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快递企业定期销毁运单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发布时间:2015-11-17 11:08:25
导语: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11月16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起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加强对用户信息安全的保障。其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 针对用户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中专门作出规定: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11月16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起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加强对用户信息安全的保障。其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
针对用户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中专门作出规定: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同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验视内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快件运单上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发现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
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