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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作者:商辉 记者 任晶惠发布时间:2015-09-08 13:45:58
导语: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简称《方案》),提出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实现我国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方案》明确了2020年的工作目标,即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简称《方案》),提出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实现我国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方案》明确了2020年的工作目标,即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具体目标包括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等。

    《方案》提出了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优化水路运输组织和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11项重点任务。

 

    强化源头防控 注重科学治理

  ——解读《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十一项重点任务。《实施方案》是未来一段时间水运领域污染防治的行动指南。《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交通运输部成立了专题研究工作组,结合水运行业特点及发展现状,通过多轮的现场和书面调研,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并广泛征求行业内外意见。

    为了便于水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深入了解《实施方案》,我们邀请部水运局局长李天碧、部海事局局长陈爱平就《实施方案》各项任务主要针对的问题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提高重点区域空气质量

    记者:《实施方案》关于“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决定,是业界关注的焦点。请详细介绍一下排放控制区的设立计划。

    陈爱平: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是《实施方案》确定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实现《实施方案》提出的2020年重点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减排目标的关键所在。国际实践经验表明,在船舶活动密集水域,设立排放控制区,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是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有效方法。2015年8月29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船舶造成的大气污染主要源于船舶发动机燃料燃烧,其排放强度与船舶发动机性能和燃油质量直接相关。《实施方案》提出在国内设立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京津冀)三个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分阶段有序推进,具体方案年内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行业意见后另行发布。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通过在区内采取使用低硫船用燃油、靠泊转用岸电、升级船用发动机、加装尾气处理装置等措施,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是改善控制区内特别是主要港口所在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也将为我国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积累经验。

    任务书

    1.2015年年底前,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2.2018年年底前,评估确定采取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扩大排放控制区范围以及其他进一步举措。

    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 促进运输装备绿色化

    记者:《实施方案》提出了十一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二项便是“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船舶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有着怎样的联系?相关环保标准的修订对船舶结构调整有何影响?

    李天碧:加快船舶结构调整,促进船舶绿色化、大型化、标准化,是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也是《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工作之一。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中明确提出分级分类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并明确要求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与水污染相关的船舶环保标准主要是现行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是1983年制定的,亟需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目前我部正配合环境保护部抓紧修订。我部将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通过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并力争延续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对新造船舶严格执行新标准,并按照新标准加快对现有船舶进行改造,限期淘汰不达标的船舶。

    任务书

    1.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推进LNG燃料应用 改善水运用能结构

    记者:强化源头防控,是《实施方案》的亮点之一。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方案》如何推动从根本上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

    李天碧:LNG是国家优先推广的清洁能源,与使用燃油相比,使用LNG能够显著降低硫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针对近几年推动水运行业应用LNG燃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水运行业LNG应用的配套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LNG加注设施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统筹LNG加注站点布局规划与建设,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逐步扩大LNG燃料在水运行业的应用范围等。

    任务书

    1.2015年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

    2.2016年年底前,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

    3.2018年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大力推动船舶使用岸电 有效减少船舶靠港排放

    记者: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可有效减少船舶靠港期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方案》对推广使用岸电有着怎样的部署?

    李天碧:目前在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方面仍存在供售电机制不衔接、岸基供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一次性投入较大、政府引导资金不足等问题。《实施方案》提出,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还将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努力实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目标。

    任务书

    1.2015年年底前,完成长江、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规划。

    2.2016年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

    3.2017年年底前,建立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体系。

    4.2018年年底前,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

    协同推进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确保污染物有效处置

    记者:除了对船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进行控制,《实施方案》对加强船舶产生的其他污染物处置是怎样规划的?

    李天碧:船舶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压载水、垃圾等污染物,具有数量大、流动性强、涉及范围广等特点。这些污染物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对水体水质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大部分港口码头按照国际公约和《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国内法律法规要求建设了船舶油污水、船舶垃圾及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设施,但实际运行效果不佳。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尤其是化学品洗舱水接收处置设施严重缺乏,已建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衔接不畅,存在化学品洗舱水偷排、直排现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操作不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等。

    针对上述问题和目标,《实施方案》提出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在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同时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实现船舶污染物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得到有效处置。

    任务书

    1.2016年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

    3.2020年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