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多次“碰瓷”且屡教不改者要严惩
中新社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 余湛奕)中国公安部14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指出,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周加海表示,“碰瓷”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这类案件近些年来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对这类犯罪在总体上要体现依法严惩的精神。同时,“碰瓷”的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在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方面还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周加海表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此外,周加海还表示,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案件审判,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增强人民群众辨识“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在遇到“碰瓷”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