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单信息遭贩卖:每条2元 有快递公司高管涉案
荆州警方查获的赃物手机。
如果不是网友“小何”的出现,32岁的汪媛媛(化名)还在继续着平静的生活——她在某知名快递公司荆州分公司工作近10年,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
在“小何”的多次劝诱下,去年10月份的一天,汪媛媛打开了办公电脑,查询了“小何”发过来的数十条快递单号对应的收件人信息。身为仓管,汪媛媛有权限查询该快递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
作为回报,汪媛媛很快收到了“小何”发来的微信红包,按每条信息两元计价。
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截至去年11月28日荆州警方找到汪媛媛,她一共为“小何”查询快递信息4千余条,获利8千余元。
汪媛媛最初并不知道,她已被“小何”带进一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的上下游,活跃着大量像她一样的信息提供者、像“小何”一样的中间商。数量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被集散和交易后,最终将流到目的各异的人手中,甚至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出意外的话,等待汪媛媛和“小何”等人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犯罪嫌疑人杜其斌在看守所。警方供图
掌握保健品药品等客户的快递员很吃香
去年9月底的一天,有个陌生人加了汪媛媛微信,上来就发红包,她以为是骗子,直接删除了。但对方不断添加好友,汪最终通过了好友验证,对方提出要求,请其帮忙查询快递单号信息。
汪媛媛的丈夫费元峰(化名)告诉记者,他们最初有些担心,但对方反复告知“查别人的身份信息不是违法的,不会出什么事情,一个月可以赚一两万块钱”,在对方的反复劝说下,他们动心了。
此人自称“小何”,从10月初开始,“小何不断通过电子邮箱将汪媛媛所在快递公司的一批快递单号发过来,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汪媛媛在内部系统中输入单号,查询对应的收件人电话号码等信息,再将查询结果拍照发给“小何”。
费元峰说,截至11月底案发时,他们一共为“小何”查询过28次,共计四千余条信息,往来邮件都保存在电子邮箱里。每次查询完,“小何”就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的方式将钱款转过来,每条作价2元,他们共因此获利8000余元。
汪媛媛曾告诉丈夫,自己感觉“小何”像是本公司同事,因为他对公司内部的一些操作流程非常熟悉,但她并没有去核实过。
汪的感觉是对的,“小何”的真实身份是该快递公司河北保定分部的快递员杜其斌(化名)。
5月9日,记者在荆州市某看守所见到了27岁的杜其斌,他告诉记者,自己已经在该快递公司工作3年多,在快递员里算比较资深的,公司照顾老员工,将一些长期大量发货的客户分配给他,其中就包括一个销售收藏品的电商商家。
杜其斌说,在快递员群体里,有销售保健品、收藏品、药品等大客户资源的快递员很吃香,会有人找上门来,希望能够通过他们获取这类商品的购买者的信息,“最重要的是手机号码”。
杜其斌虽然每天上门取件,但他并不能看到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他解释,销售保健品、收藏品等的商家也深知顾客信息的重要性,为了防止竞争,他们会自行批量打印快递单,快递单上的收货人电话用星号隐藏起来,上门取件的快递员无法看到,只有当包裹抵达派送环节,负责派送的快递员通过扫描条形码才能看到收货人的电话。
因此,杜其斌虽然掌握着大量的单号,但要想获取最关键的电话号码,他还需要其他人的帮助。
根据该公司的规定,只有管理岗位的人员有权限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快递信息。杜其斌告诉记者,他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录,随机联系了多名各地同事,提出有偿查询收货人电话号码的要求,大部分人拒绝了他,但也有河北、内蒙古、湖北等地的四五个人同意了,其中就包括汪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