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盘活用地 提升筹资能力
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支持铁路建设。
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将有力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意见》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要坚持“三结合”基本原则,即坚持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
《意见》明确提出,科学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计划,完善交通组织和设施条件,实现对外交通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一体化。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
《意见》提出,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在完善土地综合开发配套政策方面,《意见》要求,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接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等需要,加强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
为防止“圈地运动”,《意见》要求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