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APP出行平台纠纷多维权难 法院“支招”帮你搞定
一起网约车事故引发五方赔偿纠纷
随着APP出行平台的迅速推广应用,相关法律纠纷逐渐增多。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或相关人身伤害事件后,由于牵涉多方利益主体,在履行赔偿等责任过程中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当事人维权困难。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乘坐网约车的颜女士打开车门时将秦女士碰伤。11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约车引发的五方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除了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外,作为网约车平台的滴滴公司也被判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网约车司机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从事客运活动,滴滴公司对其指派司机履行客运合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滴滴公司和颜女士各赔偿秦女士4000余元。
涉APP出行平台纠纷案增速明显
近两年来,这类纠纷时有发生。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报告》(简称《调研报告》)显示,仅该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就有7件,其中,2015年立案1件,2016年立案6件。涉诉案件中,平台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的有5件、承担主要责任的1件、未定责的1件,即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而7件案件总诉讼请求超过270万元,平均每件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
从涉诉案件类型看,《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网约车及代驾业务。相关涉诉案件主要反映出几个问题: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问题;三是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问题;四是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五是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调研报告》分析指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施行后,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新政策对网约车驾驶人、运营车辆和平台公司均有明确监管要求,结合2016年收案集中程度,预计2017年收案量会有较大幅度增长。
然而,由于APP出行平台背后的经营模式及责任关系较为复杂,乘客、司机等一旦牵涉纠纷,维权环境并不乐观。《调研报告》显示,根据在案件审理中掌握的信息,平台公司往往根据车辆及司机不同情况,采取自由注册式、劳务派遣式、集约租赁式等多种经营模式。其中,自由注册式是指司机直接通过APP出行平台提交资料,经平台审核后成为平台注册司机,双方之间没有任何限制性约定;劳务派遣式是指由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务合同或服务合同,然后派遣到另一家公司从事代驾业务,平台公司的合同义务仅为提供信息服务;集约租赁式是指由一家或多家车辆租赁公司与注册司机签订租车协议,约定所租赁车辆仅能从事唯一平台的“快车”业务,收取名义上的租车费用,实际上该车辆租赁公司系为平台公司提供车辆和人员的专职公司。
解决方案:重点厘清五大法律关系
针对涉诉案件反映出的典型问题,《调研报告》提出了相应司法解决方案。
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不宜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互联网+出行”新业态改变了传统用工模式,在现阶段尚无明确法律法规界定二者关系的情形下,考虑到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等多层次复杂因素,目前不宜将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二者关系在本质上是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二是以“责任保险+平台赔付”为基本责任承担规则。针对目前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实际赔偿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三是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在诉讼中,应当依法审查相应免责条款效力,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鉴于《网约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推进,预计政策过渡期的问题不会长期困扰审判实践,不宜突破商业保险合同的审理原则。
四是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的,相应责任仍应由平台公司承担。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出行业务系以平台的名义进行。平台公司对外不仅是技术提供者,更掌握着交易价格制定、订单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补贴发放规则等多项涉及经营核心的内容,出行业务的市场信赖基础也源于人民群众对某个APP出行平台的信任或偏好,故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一致的,相应责任仍应由平台公司承担。《网约车管理办法》已明确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证线上、线下从业人员的一致性,故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审核、培训义务,以确保运营安全,杜绝线上、线下驾驶员或车辆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及实际驾驶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属于其内部追偿问题,不影响平台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作者:记者 杨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