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丹互认 海员适任证书
发布时间:2015-04-27 11:37:00
导语:4月23日,中国和丹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北京签署相互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互认协议签署后,双方船员如在对方国籍船舶上服务时,仅需持有船员本国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由对方海事主管机关在签发证书基础上签注即可生效。目前,我国已与2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互认或单边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仍有多个国家表示出签署意向。互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签署后,我国外派海员到签署国国籍的船舶任职,不再需要通过第三国换发船员适...
4月23日,中国和丹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北京签署相互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互认协议签署后,双方船员如在对方国籍船舶上服务时,仅需持有船员本国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由对方海事主管机关在签发证书基础上签注即可生效。
目前,我国已与2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互认或单边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仍有多个国家表示出签署意向。互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签署后,我国外派海员到签署国国籍的船舶任职,不再需要通过第三国换发船员适任证书,将有利于提升我国外派海员的竞争力,扩大我国在国际海员劳务外派市场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