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和国务院七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收费问题,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针对货主等反映的部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环节存在的乱收费和强制服务收费等突出问题,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原则,全面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从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的角度,切实采取措施,解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环节存在的问题,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安排
(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港口统一部署,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要求对所有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应深入实地和港口收费环节。检查范围应包括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检查方式应以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自查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应形成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情况报告,并填写《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检查情况报告(含《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15年11月5日前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或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部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予以督查、对部分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督查、抽查情况和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检查情况对全省的港口收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全省港口收费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检查要求形成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含国家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填写《全省(自治区、直辖区)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汇总报告和汇总表报送我部(水运局)。
(四)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港口收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从规范行业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或予以处罚,对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行为移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五)在此期间,我部将根据有关情况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选择部分省市和港口企业开展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的督查和抽查工作(通知另发),并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治措施。
三、检查要求
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下列要求对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一)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港口收费的相关政策。
1.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3号)要求,2015年1月1日起,港口经营人应对运输货物及集装箱船舶提供的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为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分别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2.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要求,2015年9月20日起,重新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和计费办法,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上限管理,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二)严格限定港口收费项目范围。
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并应单独设项收费。超出下列范围的收费项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均属违规收费项目:
1.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包括旅客运输作业费、行李运输作业费、旅客港务费);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引航(移泊)费(长江除外)、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仓费、围油栏使用费;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理货(箱)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油污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严格界定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国际客运港口服务收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同时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下列收费内容,但不得将下列收费内容单独设项收费:
1.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集装箱装卸,集装箱铁路线使用,集装箱铁路货车取送,集装箱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
2.国际客运港口服务: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迎送旅客码头购票。
(四)严格管理港口作业包干费包干形式。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要求单独设项收费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
(五)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收费行为。
1.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港口经营人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各项收费不得突破现行的收费标准上限。
4.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5.港口经营人不得故意使用大功率拖轮、延长拖轮使用时间、增加拖轮使用数量。
6.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7.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所属船舶代理等企业招揽业务、搭车收费。
附件:1.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
2.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情况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