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开启航道发展新局面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航道保护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航道资源保护不力,水运特别是内河航运发展相对滞后,水路运输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的比较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航道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将有限的航道资源保护好、利用好,加快补齐内河航运发展短板。”1月29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航道法》宣贯会上指出。
杨传堂提出,要深刻认识《航道法》的制度内涵,认真学习、精心实施,切实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开创航道事业发展新局面。
自去年年底公布以来,《航道法》已在整个水运行业引起热烈反响,全国各地纷纷掀起了学习和讨论热潮,《航道法》还未正式施行便已产生了重要影响、带来了诸多变化。我国航道事业发展的新局面正在打开。
——编者
二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在千呼万唤之下终于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水运业期盼已久的法律,将使我国13万公里航道的建设、养护和保护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意味着航道部门在水资源综合利用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对于保护航道资源免遭破坏、统一规划促进航道长远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航道管理部门、施工企业、航运企业来说,《航道法》的出台意味着什么?《航道法》即将施行使他们正在面临、即将面临哪些变化?对于这些变化,他们有何反应?
【港航部门】
明确权限 管理“法”直气壮
执法主体资格的明确使港航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将在“九龙治水”的格局中有效提升航道管理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实现对航道资源强有力的保护。
建国之初,我国拥有内河航道近17万公里,但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保护,现有内河航道12.5万公里、沿海航道约8000公里,总量仅13万公里左右。从17万到13万的“缩水”过程中,航道管理部门的无奈和对《航道法》的迫切需求与日俱增。
据介绍,受限于原有的《航道管理条例》规定,长期以来,航道管理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类似对航道非法采砂,擅自建设桥梁、管线、取水口等跨河、临河建筑物等造成内河航道通航能力下降等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违法成本代价较小,无法对违法单位构成足够的威慑力。随着《航道法》的出台,这些“无奈”将成为历史。
现在,《航道法》进一步明确了航道管理主管部门,赋予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同时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确了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
《航道法》对权利和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得到了各级航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一致点赞。“即将施行的《航道法》,为保护好有限的航道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我们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速‘港航经济’升级,目前还面临很多难题,《航道法》的出台为我们克服困难、解决难题带来了信心和动力。”山东省济宁市港航管理局局长玄志祥说。
目前,针对即将施行的《航道法》,各地港航管理部门正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贯、准备工作。如制定《航道法》学习培训计划、集中开展打击破坏航道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抓紧研究出台相关细化规定、调整航道规划和发展战略、完善航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手册……
【施工企业】
处罚力度加大 不侥幸更规矩
《航道法》对可能造成航道破坏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惩处措施,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过去为利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违规行为将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幸好你们及时纠正了我们的错误。今后如果有跨航建筑施工,一定不会忘了先办证。”在施工现场被抓个正着的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俞某表示。
1月16日,俞某收到了来自浙江省绍兴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绍兴港航)开出的1万元行政罚单。原因是该公司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施工作业。该公司把违规原因归结为急着施工而忘了办许可证。“类似的理由并不少见。处罚力度不够,外加利益驱使,很容易令施工企业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绍兴港航柯桥区港航管理处巡查大队副队长杨水发表示。
《航道法》规定,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通航条件的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同时,对可能造成航道破坏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为整治解决实践中拦、跨、临等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造成的碍航、断航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据悉,《航道法》实施后,针对不符合通航标准的跨、临、拦航道工程,没有报送航评材料而开工建设且逾期不办手续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这样的处罚力度,可杜绝很多建设企业有意或是无意的‘侥幸’行为。”杨水发表示。送出罚单的同时,他将《航道法》相关条款告知俞某,俞某当即表示下不为例。
“《航道法》对危害航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家从保护战略资源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要对危害航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航道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杨传堂在《航道法》宣贯会上表示。
【航运公司】
航道畅通加码 效益提升加速
航道畅,则效益增。航运企业的效益同航道畅通与否息息相关。《航道法》的出台,不仅令航道管理部门信心倍增,更给航运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
“随着《航道法》的颁布实施,违章或违法采砂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如此估算,我们的通航时速将由过去的每小时5公里,提高到每小时15公里。航道畅通、时速加快,经济效益不言而喻。”近日,山东济宁宏宇航运公司总经理陈红雨谈及《航道法》,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据了解,宏宇航运公司拥有460艘运输船舶,总吨位达50余万吨。《航道法》指出: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航道的畅通与我们航运企业的效益提升关系密切。”据陈红雨介绍,在航道上乱采砂石、布设渔网、网箱等障碍物,对防洪堤防安全、航道稳定、航行安全影响重大。在航道上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包,常常会引起船舶搁浅、碰撞事故。
《航道法》明确规定,在航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航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损害通航条件的,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航道法》的出台,不仅是航道畅通的保障,也是我们提高经济效益的保障,希望更具体的配套法规尽快出台。”陈红雨说。
交通运输部将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航道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贯彻实施《航道法》是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为使贯彻实施工作开好头、起好步,营造良好的知法、遵法、守法、执法的社会氛围,我们将集中三年时间组织开展《航道法》实施专项行动,为本法的常态化实施打下坚实基础。”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表示。